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2號
抗告人即
- 原告
- 林家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銀行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8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訴字第1782號
抗告人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銀行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8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