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2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林恭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