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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4號

外國人投資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曹瑞卿王俊雄林惠瑜

原告
侯以鐸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李世光(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麗鈞
參加人
馮成寶

(FONG SENG POH)-108 SINGAPORE 792410

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李豐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外國人投資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成寶、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即新加坡人馮成寶申請投資參加人朔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朔海科技公司),經被告所屬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於民國104年1月21日以經審一字第10400013550號函核定。參加人朔海科技公司旋為參加人馮成寶申請審定投資額,經被告所屬投審會以104年1月30日經審一字第1040 0022390號函(下稱系爭投資案)審定投資額。原告不服,於104年4月24日,向被告請求撤銷系爭投資案,經被告104年5月12日經授審字第10420712930號函否准後,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系爭投資案之申請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4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外國人投資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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