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30號
- 抗告人
- 宋昭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公保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105 年度訴字第930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訴字第93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公保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105 年度訴字第930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