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李世光(部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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