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50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許瑞助鍾啟煌蕭忠仁

抗告人
吳進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5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