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普安堂
- 代表人
- 李鶯嬌
- 訴訟代理人
- 柯劭臻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