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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1號

刑事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陳心弘

抗告人
彭鈺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 月12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01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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