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全字第95號
- 抗告人
- 興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志郎(董事)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本院106年度全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全字第9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本院106年度全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