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94號
- 抗告人
- 合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東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再字第9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