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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林惠瑜張瑜鳳林妙黛
  • 法定代理人
    陳家進、陳時中

  • 上訴人
    載來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4號上 訴 人 載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家進(董事)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陳時中(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嗣於107年6月1日提出委任狀,亦迄未提出上 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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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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