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4號
- 上訴人
- 載來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家進(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鍾亞達 律師
- 被上訴人
- 衛生福利部
- 代表人
- 陳時中(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嗣於107年6月1日提出委任狀,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