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載來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4號上 訴 人 載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家進(董事)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陳時中(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嗣於107年6月1日提出委任狀,亦迄未提出上 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