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4號
- 抗告人即原告
- 彭鈺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經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106年度訴字第1684號裁定駁回,而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訴字第168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經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106年度訴字第1684號裁定駁回,而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