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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號

文化資產保存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曹瑞卿林麗真林淑婷

抗告人
即原告
普安堂
代表人
李鶯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文化資產保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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