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楊怡君
王曉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間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訴字第275號
王曉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間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