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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5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洪遠亮

抗告人
即原告
楊怡君

 王曉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間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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