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林聰吉
- 相對人
- 即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代表人
- 鹿潔身(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薪給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0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訴字第290號
上列當事人間薪給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0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