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陳顗鈞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城市大學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及教育
部間解聘事件,對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45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解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