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5號

解聘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許瑞助洪慕芳許麗華

上訴人
陳顗鈞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城市大學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及教育

部間解聘事件,對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45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解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