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37號
抗告人即
- 聲請人
- 饒宇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本院107年度全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全字第37號
抗告人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本院107年度全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