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16號
抗 告 人即
再審聲請人 周鉅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再字第16號
抗 告 人即
再審聲請人 周鉅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