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6號
- 抗告人
- 謝祥國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職業訓練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16號原告之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1316號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職業訓練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16號原告之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