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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0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曹瑞卿魏式瑜林麗真

抗告人
蔡長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東南科技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本件分別就抗告人對相對人教育部之訴,係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另就抗告人對相對人東南科技大學之訴部分,則經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共有2件裁定。而抗告人於行政訴訟抗告狀中所列相對人既包含教育部及東南科技大學,應認抗告人對前開2件裁定均有提起抗告之意。經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就前開2件不同裁定之抗告,「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2件裁定合計徵收2,000元),茲抗告人僅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尚有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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