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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79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許瑞助蕭忠仁鍾啟煌

抗告人
巨鼎鍊水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淑惠(董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107年度停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7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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