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79號
- 抗告人
- 巨鼎鍊水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淑惠(董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107年度停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停字第7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107年度停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