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全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大進滿興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13號抗 告 人 大進滿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棍棋(董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107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