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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全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曹瑞卿
  • 法定代理人
    葉棍棋

  • 原告
    大進滿興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13號抗 告 人 大進滿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棍棋(董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107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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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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