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13號
- 抗告人
- 大進滿興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葉棍棋(董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107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全字第1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本院107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