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92號
- 抗告人
-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9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再字第9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9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