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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許瑞助楊得君鍾啟煌

原告
黃春福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簡素玉

 蔡欣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7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一、事實及理由欄第11頁第4行所載之「經查,原告滯納本稅223,933,073元」應更正為「222,933,573元」。

二、事實及理由欄第11頁第19行所載「罰鍰自100 年12月31日起算」應更正為「罰鍰自100年1月31日起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5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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