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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8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金圍吳俊螢許麗華

抗告人
殷武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68號裁定不服,其所提書狀雖為上訴,惟實為提起抗告,故本院以抗告人提起抗告處理。又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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