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8號
- 抗告人
- 殷武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68號裁定不服,其所提書狀雖為上訴,惟實為提起抗告,故本院以抗告人提起抗告處理。又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156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68號裁定不服,其所提書狀雖為上訴,惟實為提起抗告,故本院以抗告人提起抗告處理。又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