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5號
- 抗告人
- 郭中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等有關住宅補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1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161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等有關住宅補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1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