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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50號

公保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國勳楊坤樵梁哲瑋

上訴人
林宜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公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016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行政訴訟法第241之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依此,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者,所提委任書狀應由上訴人及訴訟代理人在其內簽名或蓋章。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01650號判決提起上訴,所提委任王丕衍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內,受任人並未簽名或蓋章,難認為其委任為合法。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符合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楊 坤 樵

     法 官 梁 哲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50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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