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7號
- 抗告人
- 侯培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5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65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5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