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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5號

撤銷土地徵收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蕭忠仁林秀圓楊坤樵

原告
陳煒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有關撤銷土地徵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6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土地徵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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