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5號
- 原告
- 陳煒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有關撤銷土地徵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6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86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有關撤銷土地徵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6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