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生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0號原 告 生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祖驤(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龍雲裳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8年2月19日(星期二)下午3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被告應就關於本件究應適用財政部於10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96890號函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項目一或項目八,並請具體說明本件究係項目一或八之「何種案件」;暨被告就項目一所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列選之查帳案件及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項目八「其他列選案件、個案調查案件、涉嫌違章案件、臨時交辦調查案件」等各種案件究係如何進行分案,於具體案件之卷面上是否應為如何之註記,具狀提出相關證據及資料(如被告分案規則)以為說明。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