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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0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許瑞助蕭忠仁鍾啟煌

原告
生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姚祖驤(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龍雲裳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8年2月19日(星期二)下午3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被告應就關於本件究應適用財政部於10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96890號函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項目一或項目八,並請具體說明本件究係項目一或八之「何種案件」;暨被告就項目一所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列選之查帳案件及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項目八「其他列選案件、個案調查案件、涉嫌違章案件、臨時交辦調查案件」等各種案件究係如何進行分案,於具體案件之卷面上是否應為如何之註記,具狀提出相關證據及資料(如被告分案規則)以為說明。

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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