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0號
- 原告
- 生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姚祖驤(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程才芳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慈美(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龍雲裳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8年2月19日(星期二)下午3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
二、被告應就關於本件究應適用財政部於10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96890號函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之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項目一或項目八,並請具體說明本件究係項目一或八之「何種案件」;暨被告就項目一所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列選之查帳案件及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項目八「其他列選案件、個案調查案件、涉嫌違章案件、臨時交辦調查案件」等各種案件究係如何進行分案,於具體案件之卷面上是否應為如何之註記,具狀提出相關證據及資料(如被告分案規則)以為說明。
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