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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0號

申租公有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李玉卿鍾啟煒李君豪

抗告人
陳平安

      李八妹

      陳水妹

      陳鳳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90號裁定,提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狀(不服裁定回覆答辯說明)」書函,應視為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9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申租公有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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