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9號
- 抗告人
- 林鈺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停字第9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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