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78號
- 抗告人
- 簡千翔
陳賽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再字第78號
陳賽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