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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0號

都市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張國勳孫萍萍楊坤樵

上訴人
貢培萱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黃景茂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108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246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民國109年1月9日108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決,已於 109年1月17日送達上訴人位在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的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上訴人的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次日起算20日,計至109年2月6日(星期4)即已屆滿,且無須加計在途期間,則上訴人於109年2月1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記可證,已逾上開提起上訴的法定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楊坤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計畫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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