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康金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考選部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274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考選部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