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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4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金圍吳俊螢許麗華

上訴人
康金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考選部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許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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