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9號
- 抗告人
- 陳永川
陳定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客觀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479號
陳定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客觀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