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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8號

所有權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惠瑜鄭凱文黃莉莉

抗告人
張寶玉

按行政訴訟法第264條前段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另同法第

271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提起抗告。上列抗告

人有關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108年

度訴字第638號裁定,於109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聲明異

議聲請進行訴訟2狀」,觀其內容係對本院前開裁定聲明不服,

依法即應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鄭 凱 文

     法 官 黃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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