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123號
- 抗告人
- 張力仁
- 抗告人
- 孟春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12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停字第123號
李郁婷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12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