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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123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玉卿侯志融鍾啟煒

抗告人
張力仁
抗告人
孟春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12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鍾 啟 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2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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