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84號
- 抗告人
-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停字第84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