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0號
- 上訴人
- 貢培萱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侖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黃景茂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108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前段規定:「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246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民國109年1月9日108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決,已於 109年1月17日送達上訴人位在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的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上訴人的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次日起算20日,計至109年2月6日(星期4)即已屆滿,且無須加計在途期間,則上訴人於109年2月1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記可證,已逾上開提起上訴的法定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