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毓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78號抗 告 人 毓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魁(董事) 上列抗告人因銀行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7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