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許瑞助林妙黛楊得君

原告
鄭文田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玲櫻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
訴訟代理人
陳韻伃
參加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華養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工程公司)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下稱系爭都更案),經被告核定後,再以108年1月23日府都新字第1076014625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實施「擬訂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原告為系爭都更案更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原告以其所有之建物即臺北市○○路00巷00號1樓經原處分低估其更新前權利價值、高估更新後分配單元價值且中華工程公司大幅新增系爭都更案事業計畫內所無之共同負擔為由,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原處分經撤銷,中華工程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更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