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號
- 原告
- 鄭文田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玲櫻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
- 訴訟代理人
- 張雨新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妍均
- 訴訟代理人
- 陳韻伃
- 參加人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華養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工程公司)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下稱系爭都更案),經被告核定後,再以108年1月23日府都新字第1076014625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實施「擬訂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原告為系爭都更案更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原告以其所有之建物即臺北市○○路00巷00號1樓經原處分低估其更新前權利價值、高估更新後分配單元價值且中華工程公司大幅新增系爭都更案事業計畫內所無之共同負擔為由,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原處分經撤銷,中華工程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