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即抗告人
- 湯鵬曉
- 相對人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黃一平(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許如琳
林歷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黃一平為相對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相對人代表人原為黃景茂,嗣於民國110 年2 月17日,相對人代表人變更為黃一平,並經新任代表人於110 年4 月6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暨臺北市政府110 年2 月2 日府人任字第11030006422 號令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仍應由本院裁定,且經核其聲明亦符合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