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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55號

眷舍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惠瑜洪遠亮黃莉莉

抗告人
李彥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有關眷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5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黃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再字第5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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