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呂建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00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間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0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