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3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李彥川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李彥川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3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李彥川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3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