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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91號

任用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蕭忠仁羅月君黃翊哲

上訴人
陳錫潔
上訴人
吳文欽
上訴人
陳景和
上訴人
吳佳鋼
上訴人
宋宗翔
上訴人
賴鴻輝
上訴人
劉文章
上訴人
歐陽彥峰
上訴人
林俊吉
上訴人
洪仁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間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1/2(即6,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6,000元,有上訴不合法之情形;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9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