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葉世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連江縣政府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73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連江縣政府間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