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461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109年度救再字第144號裁定,聲請再審。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救再字第461號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109年度救再字第144號裁定,聲請再審。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