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重再字第1號
- 抗告人
-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109年度聲重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聲重再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109年度聲重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